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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时间:2022年8月30日 09:37大飞机先进材料创新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中文名称为“[大飞机先进材料创新联盟](http://iaaa.moorecloud.cn/ "大飞机先进材料创新联盟")”(以下简称创新联盟),英文译名为“Innovation Alliance of Advanced Aerospace Materials”简称“IAAAM”。
第二条 创新联盟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和合作的基础上,由国内材料及相关领域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等组成的跨行业、开放性与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创新联盟旨在汇聚科技界和产业界力量,促进相关主体之间的交流和深度合作,促进供需对接和知识共享,共建大飞机先进材料创新生态, 打通从科学到技术、从技术到工程的创新链条,实现关键材料及相关技术自主可控,推动大飞机与国内有关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创新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方针与政策。
第五条 创新联盟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创新联盟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大飞机创新谷。
第二章 创新联盟任务与主要工作
第七条 创新联盟以大飞机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为牵引,发挥龙头企业引领作用,聚集科技界和产业界优势资源,聚焦大飞机发展过程中的关键核心技术和先进材料,打造大飞机先进材料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第八条 创新联盟重点开展关键材料及相关技术协同攻关、人才培养、学术交流、成果转化与应用等工作,创新产学研用机制,努力建设成为我国大飞机先进材料原创技术的策源地。
第九条 创新联盟主要工作内容
(一)梳理提出大飞机关键材料及相关技术的发展需求,推动纳入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划,支撑大飞机及相关产业生态的发展;
(二)以项目为纽带,组织创新联盟各成员单位联合攻关,解决关键材料共性技术问题,保障重点基础材料技术提升,促进前沿新材料创新升级;
(三)在联盟内定期发布大飞机产业对先进材料的需求和联盟成员单位的最新技术成果,组织项目对接、开展项目立项评估、技术攻关及成果应用评价;
(四)发挥创新联盟的行业引领作用,推进大飞机材料研制、测试和验证工作,形成相关标准,促进标准国际化;
(五)开展人才交流及联合培养,为大飞机材料产业培养创新型人才;
(六)举办主题论坛、沙龙、研讨会以及供需对接活动,促进创新联盟成员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定期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先进材料创新资讯,展示推广创新联盟及成员技术、产品和示范案例;
(八)其他可以开展的业务。
第三章 创新联盟成员
第十条 创新联盟由成员单位组成。创新联盟成员包括观察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创新联盟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为国内材料及相关领域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或与大飞机研制有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等;
(二)在创新联盟的业务(行业、学科)范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拥护创新联盟的章程,履行创新联盟成员单位义务,积极参加和支持创新联盟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加入创新联盟的程序
(一)创新联盟成立时的首批成员单位由创新联盟发起单位邀请;
(二)在创新联盟的业务(行业、学科)范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拥护创新联盟的章程,履行创新联盟成员单位义务,积极参加和支持创新联盟的各项活动。
(四)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加入创新联盟。
第十三条 理事长单位一般由创新联盟发起单位担任,副理事长单位原则上由创新联盟共同发起单位担任,理事单位按本章第十二条程序产生。
第十四条 创新联盟设观察员单位,观察员单位要求与联盟内其他单位开展过紧密的技术合作,且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
第十五条 创新联盟成员的权利
观察员单位权利:
(一)参加创新联盟面向全体成员组织的会议;
(二)申请获得阶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
理事单位除享有上述观察员单位权利外,还享有:
(一)申请发起合作项目,报请理事会审核;
(二)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性会议;
(三)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享有优先展示权;
(四)理事会决策事项的投票权。
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除享有上述理事单位的权利外,还享有:
(一)提名新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
(二)提名理事单位;
(三)组织创新联盟会议;
(四)优先承担创新联盟发起和支撑的政府、企业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应相对固定参加创新联盟的人员。成员单位代表中至少有一人为单位的授权代表,代表该成员单位在创新联盟中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创新联盟成员具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创新联盟章程,执行创新联盟决议;
(二)参加创新联盟活动,承担并完成创新联盟分配的各项工作;
(三)维护创新联盟的形象和声誉;
(四)保守创新联盟及成员的秘密;
(五)指定专人负责与创新联盟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联系。
第十八条 创新联盟成员单位退出机制
(一)创新联盟成员单位退出,应提前两个月向创新联盟执行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退出成员不能以本创新联盟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二)退出成员应销毁从联盟获得的全部文件和资料,知识产权、技术成果等按有关协议执行,并继续承担保密责任;
(三)创新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创新联盟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创新联盟组织机构包括:指导委员会、理事会、专家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信息研究与发展办公室、联合研发平台、成果转化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十条 指导委员会由国家有关部委及地方政府领导组成,为创新联盟的发展提供战略性建议。
第二十一条 创新联盟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组成,是创新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联盟章程和发展规划,批准合作项目,设立内部机构等。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5名,理事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联盟发展战略规划,审议联盟年度工作计划、经费、决定联盟重大事项;
(二)提名、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创新联盟秘书长及副秘书长;
(三)提名、聘任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
(四)任免其他内设机构的人选,审议内设机构及理事提交的重大议案,并形成决议;
(五)监督指导创新联盟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六)审议和决策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长、副理事长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理事长召集。理事会会议召开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须与会理事的1/2以上同意,重大事项须与会理事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原则上均应本人参加理事会会议,如确本人无法出席会议的可全权委托本理事单位的其他人员代为出席及行使权利,应提前5天将委托函交予创新联盟执行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行业院士或知名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委员若干名。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为创新联盟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对创新联盟的发展、合作、开放提出建议;
(二)提出创新联盟重大项目立项建议,审议、监督和指导创新联盟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
(三)为联盟成员提供专家指导以及咨询建议;
(四)提名、聘任专家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安排。
第二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秘书处)是创新联盟的日常管理机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5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常设在中国商飞大飞机创新谷。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创新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受理理事单位的加入与退出申请;
(五)负责组织对接创新联盟与政府、企业、其它机构等的项目合作;
(六)负责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等工作;
(七)负责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创新联盟可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在创新联盟理事会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接受创新联盟理事会的监督。相关活动应向理事会报备。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创新联盟经费来源
(一)国家或地方相关经费;
(二)成员单位投入;
(三)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社会捐赠、资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创新联盟经费可用于自主部署的研发项目、日常运行和其他事务所需费用。
第三十一条 创新联盟日常运行经费由执行委员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在理事长单位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不得在创新联盟规定的范围以外使用。
第三十二条 创新联盟的资产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知识产权
第三十三条 本章所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 信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业秘密、技术诀窍、著作权、商标、域名、集成电路、半导体拓扑图等。
第三十四条 本章所述背景知识产权是指创新联盟项目启动之前权利人获得的知识产权,且该知识产权为开展创新联盟项目所必须。
第三十五条 本章所述前景知识产权是指由于创新联盟项目开展所产生或开发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六条 本创新联盟名称、标识、网址、网站等知识产权属于本创新联盟所有,并由所有成员单位共享。成员单位使用这些无形资产应遵守本创新联盟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创新联盟尊重各成员单位的知识产权,理解并支持成员单位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举措。 成员单位不因参加本创新联盟的任何活动而承担向本创新联盟及其他成员或第三方转让背景知识产权的义务,除非另行明确书面同意或与有关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十八条 依托创新联盟开展的科研、产业化项目产生的前景知识产权的权属分配、使用、收益分配、处分等事宜约定原则:
(一)委托研发项目的前景知识产权一般归委托方所有,委托方享有前景知识产权的实施、处分权,具体在各委托研发项目合同中约定;
(二)合作研发项目的前景知识产权归合作各方共有,前景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由合作各方协商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发表论文或者申请专利(包括申请专利的数量、申请专利的类别、申请专利的地域范围)等;
(三)合作研发项目申请专利,原则上以企业为主,发明人排序由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第一申请人承担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年费,申请专利前应征求合作各方书面同意,各方应对专利的申请提供合理协助,并签署一切必要文件;
(四)合作研发项目发表论文,原则上以高校为主,作者排序由合作各方协商确定,发表论文前应征求合作各方书面同意,可专利成果应遵循先专利后论文的原则;
(五)合作研发项目前景知识产权的实施以及对外的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运营行为由合作各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前景知识产权对外运营收益由合作各方在对外转让协议书中约定。
第三十九条 创新联盟成员应围绕大飞机关键技术方向开展知识产权布局,力争培育一批技术创新水平高、权利状态稳定、市场竞争力强的高价值核心专利和专利组合,形成与科研组织创新能力、技术市场前景相匹配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
第四十条 建立大飞机先进材料产业专利池,依托创新联盟开展的科研、产业化项目产生的专利默认进入该专利池,创新联盟成员背景知识产权中的相关专利是否进入专利池由联盟单位自主选择, 专利池建设和管理协议由联盟成员共同签署,专利池相关基础约定如下:
(一)对于依托国家或地方纵向课题为主开展的项目产生的专利须无偿向联盟内成员单位辐射和推广,充分体现国家战略目标和国家利益;当向联盟外的其它企业辐射和推广时,将采取有偿交易的方式, 所形成的收益归联盟所有,纳入开发基金,用于滚动开发,促进联盟持续创新的良性循环,转移事宜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对于依托自筹经费或者横向课题为主开展的项目产生的专利向联盟内其它成员单位辐射和推广时,可以采用相对优惠的条件有偿交易;当向联盟成员外的其它企业辐射和推广时,则采用市场价格有偿交易;
(三)专利交易价格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协议定价价格应在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所提供的估值上下波动10%范围区间内;
(四)依托大飞机先进材料产业专利池,建设该领域专利防火墙,对外部发起的知识产权诉讼开展集体应对和协商,共同抵御知识产权外部风险;
(五)依托大飞机先进材料产业专利池,打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资本、产业链之间的通道,建立有效运行的科技成果转化商业模式,驱动科技创新成果产品化、商品化、产业化。
第四十一条 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也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
第四十二条 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十三条 创新联盟内知识产权争议应优先由秘书处组织争议方协商解决,其次由理事会协调处理,协调无果的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七章 保密
第四十四条 联盟成员均有保护联盟商业秘密的义务,依托创新联盟开展的科研、产业化项目启动之前须签订保密协议。创新联盟成员单位应保密以下信息:
(一)经理事会认定或理事会成员认为属于创新联盟保密信息且标记保密标识的文件;
(二)成员单位认为属于各自保密信息且标记保密标识,并提交给创新联盟的文件。
第四十五条 保密要求。创新联盟所有成员都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向外传播和扩散创新联盟保密信息,对保密信息应按保密规定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创新联盟自行解散,应由理事长单位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创新联盟解散前,须按有关规定完成资产清算、债务清理、资产处置等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对外开展任何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创新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解释权归理事长单位。